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筹集、管理和运用资金,合法的接受社会捐赠,支持音乐合唱团事业有序发展。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按照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安全由法人代表、理事会、秘书长、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工作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资金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动,使用资金。
第四条,本基金会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以预算为依据。超预算的部分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募集所得等资金收入管理,项目资助资金等支出管理。货币资金即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行政费用及筹资费用管理。财产物资即实物捐赠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收入来源包括: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文化、音乐、教育相关的资金;
(四)、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利息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按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用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支出;
(二)、按本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资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用于资助开展文化、教育、特别在乡村艺术、音乐教师等领域相关的慈善公益培训事业,以及相关美育教育。人才培养、公益演出、公益捐赠、教学设施捐赠及建设;以及对外艺术文化交流、学习的支出;
(三)、用于本基金会工作机构日常开支以及人员工资、福利等行政费用;
(四)、为募集资助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支出;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法费用支出。
第八条,资金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进行资金收支的核算。
第九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资金业务的经办,批准,收支保管岗位应当分离,货币资金收支保管岗位与核算,对帐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第十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票据;不签发取得没有真实项目的债权、债务票据。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所取得收入均全部进入企业财务帐户,严禁收入不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并由专人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达款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并审核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由审核人签字后作为会计档案归档。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库存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以下。对超过现金开支标准的原则上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入银
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直接用于本基金会的各项开支。
第十四条,现金由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应当每日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现金使用的范围;
(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等;
(二)、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本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它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六条,办理有关现金收支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本基金会发生每笔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都必须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三)、一次领取或解交大量现金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与财务部门出纳前往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现金暂支规定
(一)、现金暂支必须是因工作特殊需要,非工作所需的暂支款一般不予支付;
(二)、暂支款必须在工作完成后,五日内核销;
(三)、暂支款在前一次未核销的情况下,一般不准再支付暂支款。
第十八条,所有资助项目均须列入年度预算,资助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活动为本基金会重大资助活动。所有资助项目均需按本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项目支出必须附有“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评审报告”等法律文件,经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财务部门才能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不为任何单位提供如银行贷款担保的任何保证。
第二十条,实物捐赠资产管理、行政费用及筹资费用管理另行制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