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
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规范的薪酬管理机制,特制定《薪酬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式聘用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是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为人员招聘、薪酬管理、人才培养、绩效管理和员工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薪酬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授权综合部人力资源岗负责本办法的拟定与执行;财务部负责薪酬的计算及发放。
第五条薪酬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 战略导向性原则:薪酬体系能为基金会战略发展服务,为业务提供支持,并体现机构的文化内涵和价值观导向。
(二) 公平性原则:对岗位价值进行客观、全面的衡量,力争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公平性原则包括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和外部公平。
(三) 激励性原则:薪酬体系遵循与基金会行业地位相匹配的市场化水平,力求在同类型机构中具备外部竞争力,逐步建立以岗位价值为核心的薪酬体系,以贡献度为核心的激励体系。
(四)经济性原则:为确保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人员工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政策之规定,充分考虑机构的支付能力,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五)薪酬保密政策: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政策。涉薪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主动维护薪酬数据的安全。任何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外泄薪酬数据。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其中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为固定薪酬,绩效工资为浮动薪酬。
第七条职务工资:根据职务级档、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任职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条件确定。
第八条工龄工资:基金会工龄是指员工在基金会工作的年数。工龄以最近一次入职日期为起始点,在职满12 个月为一年工龄。工龄工资计算公式:工龄工资=已满工龄年数×300 元/年。工龄工资的上限为2400 元/月。
第九条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所给予的浮动报酬,当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者可获得3 个月绩效奖金。具体绩效考核方案以当年度发布的绩效考核文件为准。
第十条补贴及福利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薪酬档级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各岗位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员工职务职级实行分序列管理,设置管理序列和专业序列两大类别。
第十二条薪档是同一职级内部固定工资的跨度。为体现各序列同一职级员工的绩效表现和能力差异,将每个职级划分为7 个薪档,固定工资随薪档逐级上升。具体见《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固薪表》。
第四章定薪与调整
第十三条序列职级中的秘书长及首席专家的薪酬由理事会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核定;除秘书长及首席专家外其他人员的职务工资,以相应职级的起薪为基准,综合参考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学历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最终由秘书长审核并确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岗每年参照本行业平均薪资水平,机构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供薪酬建议,供秘书长定薪参考。
第十五条机构薪酬调整机制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 年度常规调整:根据物价水平及通胀情况对人员薪酬进行年度常规调整,一般调整周期为每年年初。调整比例及范围以当年度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准。
(二) 奖励性调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或为激励关键岗位的高绩效员工,对其固薪进行奖励性调整。
(三) 职位变动调薪:员工在本序列职级的晋升或降级,其薪酬档级对应调整:3.1 晋升调薪:员工职级晋升时,执行“就近就高”原则,且调整幅度不低于原职级薪档对应增加2 档的涨薪幅度。3.2 降级调薪:员工职级降低时,固定薪酬以“就近就低”原则下调至下一职级的合适薪档。
(四) 绩效调整: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薪档:
年度绩效结果 |
薪档调整 |
优秀 A |
薪资增加两档 |
良好 B |
薪资增加一档 |
合格 C |
薪资不变
(连续两年合格可增一档) |
基本合格 D |
薪资不变 |
不合格 E |
酌情降级降档、调岗或劝退 |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薪资不得调整:
(一)一年内病假/事假超过 2 个月的;
(二)工龄未满一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当年度绩效考核的;
(四)未晋级且其薪档为本职级最高档的。
第十七条当员工身兼多职时,职务工资的定薪规则:
(一)以工作量占比较大的岗位确定其所在薪酬档级;
(二)当多个岗位工作量无差别时,采用“就高原则”即兼任的多职务中, 采用对应薪酬标准高的档位。
第五章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的计算考核周期为一年。对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进行折算,试用期内员工无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
绩效工资=个人月基本工资✖️3✖️绩效工资系数✖️实际工作数/12。
绩效工资系数与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工资系数以当年度发布的绩效考核文件为准。
第六章计算支付
第二十条工资的发放以自然月为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 1 日至该月度最后一日。于次月 5 日发放上月工资。发薪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第二十二条绩效工资在每年春节假期前发放。
第二十三条计薪天数按每月 21.75 天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资依据月度出勤情况进行核算。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停薪。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员工按照其基本工资的 90%进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为税前薪酬,下列款项从薪酬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2.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缺勤扣除款;4.法律规定需扣除的款项;5.本机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扣除款项。
第二十七条离职员工按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并归还机构财物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和离职手续,其离职工资在离职手续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修订,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