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爱乐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07-23

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指对基金会自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二条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团结,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第三条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更换法定代表人、举行理事会换届会议;

(二) 以第一主办方举办的重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理事会职务、在境外开展资助项目、以第一主办方举办国际会议等情况;

(四)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和奖励情况;

(五)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发生重大舆情冲突及重人员伤和财产损失事等突发件;

()建立党织及党组织选举情况;

()业务主单位和登记管理关规定的其他需报告的事第四条 处向事会报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二民政、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发现及结论;

(四)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要求:

(一) 上述第三条中的重大事项,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告。受理机关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二) 上述第四条中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三) 基金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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