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月 日第 届理事会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披露:
(一)基金会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理事会与监事会治理信息;
(三)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
(四)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八)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
第七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九条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审定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披露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
(二)综合部负责对基金会披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条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二条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秘书处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理事会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 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