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为保障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财会法规。本着节约、合理、从简的原则,就行政办公费用的支出审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本基金会章程中关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编制本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预算。日常费用依据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二.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支出由办公室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季度开支计划。各部门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单笔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本基金会制定相应标准。每月发放日前由办公室编制发放清册。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后财务部发放。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每人设银行卡一张。财务部门的将工资、补贴、福利金准时打入银行卡。
行政办公费支出分项审批
1、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报销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财务部门的给予报销。
2、业务招待费:包括为基金会发展所需发生的接待费用、礼品等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批准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3、办公费,包括纸张、办公用品用具、饮用水等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对购置物品造册登记,凭秘书长批准的单证、据实向财务部门报销。
4、下列费用支出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才能报销
(1)、咨询费:为基金会发展产生的咨询费、专家费用、评估费等;
(2)、律师费:为本基金会业务而发生的聘请律师费、诉讼费等;
(3)、会务费:本基金会主办的会务费、会场费支出。
5、下列费用支出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销
(1)、邮电费:包括快递费、邮费;
(2)、资料费:各类信息费用,购买的资料费;
(3)、车辆运营费:停车费、汽油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
(4)、报刊费:订阅的报刊杂志;
(5)、通讯费:电话费和员工按规定可报销的通讯费;
(6)、其他支出。
6.各项支出应用途合理,审批手续齐备,原始凭证真实有效,财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凡非合理用途,审批手续不齐全或未提供真实有效凭证的,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7.本基金会可设立备用金制度。鉴于有些部门有许多零星支出。为便于工作,经办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领取备用金。备用金根据项目预算的百分比进行核销计算支出。支出发生后五日内向财务部门报销、核销并补足。当年末持有备用金的工作人员应当归还全部备用金。
银行票据及印鉴章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保障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安全使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对银行票据及印鉴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银行票据
第一条,银行票据是指支票、贷记凭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等银行凭证。
第二条,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平时应存放在保险箱内,需要时方可取出使用。
第三条,银行票据购买及数量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应设置银行票据领用登记簿,注明银行票据的领用时间,款项的用途、金额、业务经办人等内容。在支票存根联上领用人需签名。每年打印归档。
第五条,出纳员必须根据手续完备、相关单证齐全、金额书写正确并经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方可签发银行票据。支票、汇票应在其背面注明“背书不得转让”印章,特殊需要除外。
第六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或电脑打印。
第七条,开具票据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应另行签发。
第八条,出票日期应使用中文大写,并按要求规范填写实际出票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第九条,在出票人盖章栏内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条,如发生支票遗失,经办人应立刻通知财务负责人,按法定催告程序尽快要求银行停止付款。如因支票丢失发生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印章或签署作废字样,与原始凭证一起归档。
第二章 印鉴章
第十二条,预留银行印鉴章共有两枚,财务专用章(公章)、法人代表名章(私章)各一枚。
第十三条,印鉴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保管和使用,法人代表名章由理事长本人或由其指定的部门或专人保管和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因故调换印鉴章保管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印鉴章应妥善保管避免毁损。印鉴章毁损或遗失时,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直至理事长报告并采取果断有效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章 银行票据领用程序
第十六条,领用申请。有关部门人员需用款申请开具银行票据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等内容,并附有效的批文、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支付审批。有关申请领用人员应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即申请人、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支付复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各级审批的权限、金额在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拥有本制度解释权。